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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永与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许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黔2322民初951号原告刘永,无业。委托代理人黄俊杰,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斌,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刘永诉被告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请求判令被告许斌偿还借款本金10900元,并从2015年11月15日起支付利息直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查明:2015年10月被告许斌以借款等形式对原告刘永产生经济债务10900元,双方以借条形式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15日,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许斌至今尚未清偿该欠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由被告许斌分期偿还原告刘永人民币7600元,该款于2016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200元,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200元,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3200元,上述款项分别支付到账户名为刘永,帐号为62×××70的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二、原告刘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刘永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任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左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