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497号罪犯黄某,男,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6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2015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经考核评定累计达标分12.6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至2016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婕审 判 员 邓水清代理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