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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4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厚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厚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466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朱洛英。委托代理人李德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罗厚潮,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878。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厚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已交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