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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吕民华、胡朋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民华,胡朋飞,李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民华,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上蔡县。因犯盗窃罪,1998年8月8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3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被告人胡朋飞,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上蔡县。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3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李辉,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3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逮捕。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李辉犯盗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娜、申豪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15日凌晨一点左右,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伙同“瘦子”等四人骑摩托车窜至西平县重渠乡重渠街十字街,撬开被害人丁某的平价超市,盗走一件硬中华香烟(二十条)、四件硬红旗渠香烟(八十条)、两件硬帝豪香烟(四十条)、两件利群香烟(四十条)、十条玉溪香烟、十条黄鹤楼香烟及2400元现金。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硬中华香烟7600元、红旗渠香烟价值7200元、帝豪香烟价值3600元、利群香烟价值4800元、玉溪香烟价值2000元、黄鹤楼香烟价值1400元,共计26600元。2、2016年1月4日晚,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李辉三人,骑摩托车窜至上蔡县大路李乡陈桥村,撬开被害人聂某的超市,盗走鸭蛋六件、散装鸭蛋两桶和一辆蓝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电动车价值500元,鸭蛋共价值500元。3、2016年1月31日晚,被告人吕民华、李辉伙同“瘦子”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窜至遂平县石寨铺镇石寨铺接西街,撬开被害人陈某的饭店,盗走熟牛肉220斤、生牛肉30斤、牛鞭17斤、牛肚10斤、牛百叶10斤。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熟牛肉价值8800元、生牛肉价值600元、牛鞭价值850元、牛肚价值400元、牛百叶价值400元,共计11050元。4、2016年2月28日晚,被告人吕民华、李辉骑摩托车窜至遂平县常庄乡边子张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3家中,盗走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2000元。5、2016年3月4日晚,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骑摩托车窜至上蔡县无量寺乡郝庄村君刘,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2家中,盗走一辆蓝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及一辆蓝色宗申牌125型摩托车偷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电动三轮车价值3000元、宗申牌摩托车价值500元。6、2016年3月6日晚,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骑摩托车窜至遂平县常庄乡龙泉村,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2家中,盗走一辆银白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小鸟电动三轮车价值2600元。7、2016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骑摩托车窜至汝南县张楼镇庙东村委庙西,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2家中,盗走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偷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新日牌电动车价值2100元。8、2016年3月份,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骑摩托车窜至遂平县常庄乡蔡岗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徐某家中,盗走一辆黑色大阳牌弯梁摩托车,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30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李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吕民华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朋飞、李辉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民华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认定第一起犯罪中的香烟数量过高。被告人胡朋飞、李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15日凌晨一点左右,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伙同“瘦子”等四人骑摩托车窜至西平县重渠乡重渠街十字街,撬开被害人丁某的平价超市,盗走二十条硬中华香烟、八十条硬红旗渠香烟、四十条硬帝豪香烟、二十五条利群香烟、十条玉溪香烟、十条黄鹤楼香烟及2400元现金。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硬中华香烟价值7600元、红旗渠香烟价值7200元、帝豪香烟价值3600元、利群香烟价值3000元、玉溪香烟价值2000元、黄鹤楼香烟价值1400元,共计24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吕民华的供述:在我们偷西平县重渠街超市之前,“瘦子”先给我打的电话,说之前他已经踩好了点,到时候他直接领着我们去偷就行了。2015年12月份一天晚上11点左右,我和胡鹏飞、瘦子、瘦子领来的那个男的,我们四个人骑两辆摩托车,从黄埠俺家出发窜至西平重渠街上,到重渠街时大概是第二天凌晨1点钟左右,找到一家超市,超市的名字我记不住了,我就看见“瘦子”手里不知道拿的啥工具弄了几下就把超市的卷帘门弄开了,因为当时我站的远点,就没有看太清,“瘦子”开超市门的时候,我和胡鹏飞,还有另外一个孩都在旁边望风,等到“瘦子”把超市的门弄开以后,胡鹏飞和“瘦子”领过去的那个孩就直接进去了。后来不知道胡鹏飞还是“瘦子”领过去的那个孩,反正其中有一个人把超市里柜台一个装钱的抽屉拿了出来,然后“瘦子”就赶紧拿出随身带的一个化肥布袋子装钱,我在旁边搭把手。装完钱以后,胡鹏飞和“瘦子”领过去的那个孩又在超市里往外拿成件和成条的香烟,具体有多少成件的或者是成条的香烟我记不清楚了,至少得有几十条香烟吧,我和“瘦子”又用事先拿来的化肥布袋子装烟,当时我们一共装满了四个化肥布袋子。一个化肥布袋子里面装了钱和香烟,其余的三个化肥布袋子全部装的是香烟,除此以外,还偷了一提六个核桃饮料。所偷的这些东西当天晚上回到俺自己家里后,全部把这些偷来的东西分了,其中包括偷来的现金,俺四个人每个人分了600元现金。所偷来的香烟全部重新按照俺四个人的定价以后,按照总价格平分了,其中总共偷了一包硬盒中华烟,共20条,按一盒中华烟30元定价,20条中华烟总共定价6000元;10块的硬盒红旗渠和硬盒帝豪重新定价都是7块钱一盒,利群和黄金叶都定价9块钱一盒,芙蓉王和玉溪烟都定价15块钱一盒,其他的烟咋定价的记不清了,这些烟中红旗渠和帝豪比较多,估计共有5包,这些烟一包是25条。最后这些烟我们作价后,每人平分4000块钱。“瘦子”和他带来的那个人把中华烟带走了,还带走的有其他烟。我分的烟没有要给了鹏飞,他过几天给了我4000块钱。(2)被告人胡朋飞的供述:2015年年底十一、二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有一天晚上七、八点,吕华给我打电话,让我没有事儿出来帮他带点东西,意思就是说出去偷东西。随后我就骑着摩托车去黄埠找吕华,见面后那两个我不认识的人也在。随后吕华和我骑摩托车各带一个出发,我骑车跟着吕华,具体去的什么地方我不熟悉我说不了,进到街里,我和华骑车站在一边望风,我当时站的远,没有看清是那两个人中的哪一个把门弄开的。等把门开开后,我和华才过去,过去后我看见一个门面卷闸门打开了,里面的玻璃门也打开了,我不认识的其中一个人在超市里面往外递烟,我接着放到门外地上,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和吕华负责用像化肥袋子一样的编织袋装,我记不清是装满了3个还是4个编织袋,之后我们就把编织袋装到摩托车上,我的摩托车上装了一袋或是两袋香烟,华的摩托车上装了两袋香烟,我们分别又带着一个人就走了。随后我们就回黄埠了,到了一家院子里,具体是不是吕华的家我说不了,我们把偷来的东西卸下来,我们四个人把偷来的香烟平均分了。我把我分得的香烟留在华那里我就走了,至于那两个我不认识的人是怎么走的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我把我和华分得的香烟拉走卖了,卖了6000元钱,我给华4000元钱,我留下二条芙蓉王、三条黄鹤楼、三条红旗渠烟共八条烟和2000元钱。我们偷来的这么多种类的香烟,是按照价钱平均分配的,我记得其中硬中华烟整一件有二十条左右、十八元左右一盒的软包黄鹤楼烟大概有三条、十二、三元一盒的利群烟有不到二十条、二十五一盒的芙蓉王三条、十元左右一盒的红旗渠和帝豪烟有六十多条,剩下的还有一堆拆开的各个牌子的散烟。当时我们分的时候,价钱都是我不认识的那两个人中的一个人订的价,都非常低。我记得当时硬中华烟定价一盒30元,红旗渠和帝豪的都定价7元一盒,芙蓉王的定价十五一盒,黄鹤楼也是十五一盒。这些烟定好价以后,把每种烟按照盒数数好,算出来总价,我们偷来的烟我记得按照我们订的价算出来有一万六千元钱左右,随后们四个人平分,每人拿够四千元钱左右的烟,这四千元钱的烟还是按照之前订好的价钱拿。我记得当时所有的中华烟和利群烟都被那两个我不认识的人拿走了,他们拿剩下的红旗渠、帝豪和所有的芙蓉王、黄鹤楼给我和华了。还偷了一些现金,平分了。2、被害人陈述的陈述:2015年12月14日九点钟左右,我把超市东边和南边两个卷闸门拉下来锁好之后就和我妻子到二楼睡觉了,睡到今天早上七点左右,我从二楼下到一楼超市,发现朝南的卷闸门不用钥匙一拉就开了,门口堆的是旁边修车的破车子和修表的破桌子,我超市里柜台里边的放钱的铁盒子和两个抽屉在门外地上扔着,铁盒子和抽屉里是空着,里边放的六七千元现金不见了,我赶紧到超市查看其他物品,发现营业柜台里四五条大中华烟、芙蓉王烟、玉溪烟、黄金叶烟、利群烟盒黄鹤楼烟有四五十盒,在一楼到二楼的楼梯上堆放的4件“红旗渠”烟,2件“帝豪”烟,2件“利群”烟,一件“中华”烟,一件“玉溪”烟和一件“黄鹤楼”烟被盗了,我就报警了。3、证人证言(1)证人罗某的证言:昨天晚上9点多,我和丈夫丁某收拾完东西后就上楼休息了,一直到今天早上7点左右,我丈夫从楼上下楼时发现放在楼梯上的整件香烟被盗了,后来又发现货架上的整条香烟被盗,最后发现抽屉内及钱盒的现金被盗。香烟共计约3万多元,现金7000元左右。我们打开门后,发现佳家超市门口放着太阳伞及桌子挡在佳家超市门。然后就报案了。(2)证人张某1的证言:昨天晚上11点多,我的重渠乡十字街清理垃圾时,发现平价超市对面路上停两辆车。一辆是黑色轿车,另一辆是白色轿车。我看见这辆黑色轿车从十字街往北走到邮局又回来了。这辆白色的车一直在平价超市对面停放的,等我干活回来后,发现那两辆车都没有。我就回家了。一直到今天早上听说超市内的东西被盗了,其他的没有啥。二、2016年1月4日晚,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李辉骑摩托车窜至上蔡县大路李乡陈桥村,撬开被害人聂某的超市,盗走鸭蛋六件、散装鸭蛋两桶和一辆蓝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电动车价值500元,鸭蛋共价值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吕民华的供述:大概是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10来点钟,我和李辉、胡鹏飞一块开着摩托车出来转悠着偷东西,后来到第二天凌晨的时候,我们到上蔡县大路李乡往西走有七、八里路,具体啥地方说不了,到了一个村庄超市,我在地上拾了一根钢筋棍,然后用钢筋棍把超市的木门撬开了,在商店里发现一辆电动三轮车和好多鸭蛋,我们就用商店里的电动三轮车装了六件成箱的鸭蛋和两桶(每桶里面装大约百十个鸭蛋)散装的鸭蛋,随后我们就把电动三轮车和鸭蛋一起偷走了。回去后鸭蛋我们三个分着吃了,电动三轮车让李辉卖了,一共卖了四百元钱,李辉给我和胡鹏飞一人一百元钱。(2)被告人胡朋飞的供述:2015年底,当时还没有过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晚上11点左右,我和吕华、俺老表李辉,我们三个骑着我的电动三轮车,转到俺乡陈桥村,路边有一家卖鸭蛋的有一间小门面。华和李辉在路边捡了一根钢筋,过去后把门弄开,他们进去偷出来了六件咸鸭蛋还有一些是用黑色塑料袋提着的,塑料袋里面是用塑料桶或者塑料筐子装的,袋子装的大概有五、六袋子,还顺便把放在店门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也偷走了,事后我们把偷来的鸭蛋平均分了,那辆偷来的电动三轮车李辉骑走了。李辉把电动三轮车卖了之后给了我100元钱。(3)被告人李辉的供述:2015年底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吕民华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我和胡鹏飞,在上蔡县大路李乡转,转到一个村上,是什么村我不知道,在村中间的大路边上发现一家超市旁边有一间小房子,房子旁边放了一辆破电动三轮车,吕民华找了一个钢筋棍把这件小房子的门撬开,看见小房子里面放的都是鸭蛋,我们把旁边的破电动三轮车推到房子门口,把鸭蛋装到三轮车上,随后就把三轮车和鸭蛋一起偷走了。我记得一共偷了三箱鸭蛋和好几桶散的鸭蛋,具体数目我没有数,事后鸭蛋我们三个人平分了,电动三轮车我负责卖了,一共卖了四百元钱,我们三人一人分了一百元钱,剩下的一百元钱吃饭用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的陈述:我家是开超市,我家院里有一间房子是专门放鸭蛋的,2016年1月5日我家的鸭蛋以及停放在超市门口在一辆电动三轮被盗了。我家被盗的电动三轮车是蓝色小鸟牌的,没有车棚,电动三轮车买了6年左右了,购买时是3000多钱买的,现在也找不到发票了,已经丢了。我家被盗的鸭蛋成件包装的大概有二十件左右,每件四十个,每件售价是50元钱。另外还有一些散装的也被盗了,应该是用屋里的桶装了之后偷走的,每桶能装90个左右,每桶的售价是100元钱,被偷走了多少桶我就不清楚了,因为桶放在屋子里,平时也没有个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聂某家被盗了一个电动三轮车和十几箱鸭蛋。三、2016年1月31日晚,被告人吕民华、李辉伙同“瘦子”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窜至遂平县石寨铺镇石寨铺接西街,撬开被害人陈某的饭店,盗走熟牛肉220斤、生牛肉31斤、牛鞭17斤、牛肚10斤、牛百叶10斤。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熟牛肉价值8800元、生牛肉价值620元、牛鞭价值850元、牛肚价值400元、牛百叶价值400元,共计1107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吕民华的供述:2015年年底2016年过年之前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事先是“瘦子”踩的点,头一天晚上“瘦子”开着一辆机动三轮车找我,我又找的李辉,然后俺三个人一块去了遂平县石寨铺乡街西头一家饭店,饭店具体叫啥名我也记不住了。还是“瘦子”用他那别人不知道啥玩意的工具把饭店的卷帘门弄开了,“瘦子”和李辉直接进入饭店,我们三个一起饭店里的百十斤牛肉,这些牛肉有生有熟,包含有牛肚、牛百叶等。偷回来后我们三个人把这些牛肉平分了。(2)被告人李辉的供述: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吕民华打电话喊我出去偷东西,他已经才好点了,吕民华骑一辆摩托三轮车带着我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到一个有饭店的地方,我不认路也说不了去了什么地方,接着去了街西头的一个清真饭店,吕民华和那名男子让我在饭店附近的路边望风,我不知道他俩咋把饭店的卷闸门弄开的就进去了,他俩来回从饭店跑了好几趟,从饭店偷出来将近二百斤牛肉,有生牛肉有熟牛肉,还有一些牛杂。偷完后我们又开车回到了吕民华的家,把偷来的这近二百斤牛肉平分了,当时我只是少拿了一点,剩下的让吕民华给了我九百元钱。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我和俺妻子张某2在石寨铺西街开了一家“尹斯兰”饭店,平时在楼上住,昨天晚上十点多关门后,我在厨房煮肉到十二点左右,想着今个好出摊卖肉,我上楼的时候还检查一下门,卷闸门从里面上的锁,今天早上六点多我起来,发现大厅柜台上扔着一个钱包,昨天晚上我煮好的牛肉少了几盆,我就赶紧开门,发现卷闸门虚掩着,门口还有一块砖,锁芯已经坏了,我就知道家里被盗了,我就赶紧上楼喊俺妻子张某2,让她看看被盗的多少,俺妻子起来看看单子,统计一下发现被盗了熟牛肉180斤,共36件,在大厅东南角放着,大厅桌子上用不锈钢盆了装着的熟牛肉40斤、生牛肉31斤,牛鞭17斤、牛蹄筋260块钱的,牛肚10斤、牛百叶10斤也被盗了,还被盗了一瓶海之蓝白酒和三百多块钱现金。我在饭店东边的路上看见装牛肉的不锈钢盆子,我看按西边领居的监控,发现今天凌晨一点多,有三个男子,带着帽子,具体特征看不清,我就赶紧报警了。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2的证言:我和陈某在遂平县石寨铺西街开了一家“尹盛兰”饭店,昨天晚上十点多关的门,将外面的卷闸门从里面锁上,俺老夫陈某在厨房里煮肉,说是今天准备在门口出摊卖牛肉,今天早上俺老夫陈某六点多起来后,发现饭店门口柜台上扔着一个钱包,大厅桌子上摆着几盆牛肉没有了,俺老夫一开门,发现外面的卷闸门虚掩着,门口扔着一块砖,俺老夫陈某就赶紧喊我,说家里被盗了,因为今天准备出摊,我昨天晚上统计的有个清单,检查一下发现被盗了成件包装的熟牛肉180斤,共36件,在大厅东南角放着,大厅桌子上用不锈钢盆了装着的熟牛肉40斤、生牛肉31斤,牛鞭17斤、牛蹄筋260块钱的,牛肚10斤、牛百叶10斤也被盗了,还被盗了一瓶海之蓝白酒和三百多块钱现金,俺到门外看看,在俺门口开边邻居的门口还有俺装牛肉的盆子,俺老夫就赶紧报警了。四、2016年2月28日晚,被告人吕民华、李辉骑摩托车窜至遂平县常庄乡边子张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3家中,盗走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吕民华的供述: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李辉骑摩托车在遂平县常庄乡圈子王西边的一个村上,我们在一户人家院里发现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我和李辉翻进院里,从里面把大门打开,偷走了这辆电动车,这辆电车偷回来后给李辉了,现在还在李辉家里。(2)被告人李辉的供述: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吕民华骑着摩托车带着我从俺家出发,正西转到一个村上,我也不认识路,说不了是什么地方,在村上的一户人家院里发现一辆红色电车,吕民华帮着我翻进院里,从里面把大门打开,就把这辆电车偷走了。偷来的这辆电车,我让吕民华给我了,我就一直放在家里骑,也就是你们抓着我时在俺家扣押的那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2016年2月28日晚上8多的时候,我家人都睡觉了,睡觉之前我家的大门都锁好了,我家的电动车放在院子里堂屋门口西边一点的位置充电。今天早上4点多的时候,我起来解手的时候发现放在院子里充电的电动车没有了,大门开着,我就到我家周边找找也没有找到,今天早上天亮后我就打电话报了警。是一辆红色的立马牌的踏板式电动车,后座上有个小靠背,后边的挡泥板上写有“常庄乡了路口西王六电动车”上面写的还有王六的电话号码,号码我记不住。电动车被盗时在我家院子里充电,上面没有插钥匙,电动车座子下边的储物空间内放的有我女儿的一个蓝色的小钱包,钱包内放的有我女儿张亚玲的身份证,两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500元现金,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被盗的电动车是2015年三、四月份2700元买的。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家大门是红色的铁大门,大门朝东,门口是一个南北方向的过道,大门下面用穿条穿着,我家堂屋是五间平房,东屋是两间平房,东屋南边那一间挨着大门,西屋三间平房通着的,安的是一个卷闸门。2016年2月28日晚上8点多的时候,我家人都睡觉了,睡觉之前我家的大门都锁好了,我家的电动车放在院子里堂屋门口西边一点的位置充电。今天早上4点多的时候,我老夫张某3起来解手的时候发现放在院子里充电的电动车没有了,大门开着,他就到我家周边找找也没有找到,今天早上天亮后我丈夫就打电话报了警。我知道就是这个情况。是一辆红色的立马牌的踏板式电动车,平时是我女儿骑的,电动车座子下边还有500元现金放在一个小钱包内,电动车是2015年三、四月份2700元买的。4.书证立马电动车交车前点检表:证实被盗电动车的情况。五、2016年3月4日晚,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骑摩托车窜至上蔡县无量寺乡郝庄村君刘,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2家中,盗走一辆蓝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及一辆蓝色宗申牌125型摩托车偷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小鸟电动三轮车价值3000元、宗申牌摩托车价值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吕民华的供述:2016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胡鹏飞骑着我的摩托车,在无量寺街西边的一个村,我们在一户人家的门楼下面发现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三轮车。这户人家是平房,门朝东。因为这家的院墙不高,胡鹏飞从南边的院墙翻过去,打开大门后,先把电三轮偷出来藏起来,然后把摩托车推出了,找个没人的地方用自制的平头起子把车发动起来。我们先骑着两辆摩托车往前走一段,把偷的摩托车藏起来,回头骑电三轮,这样交替着把电三轮和摩托车弄回俺村附近。我先将摩托车藏在门楼下面,电三轮藏在路边。第二天我和“瘦子”联系后,他让我把车开到泌阳板桥镇的一个村,我到“瘦子”说的公交站牌就九点多了,卖车的人看了摩托车后说给1000块钱。钱给后,我就搭车回来了。回来后我就给以前认识的的一个叫“老王”的人联系,把偷来的电三轮800块钱卖给了他。加上卖摩托车的1000块钱,我们两个平分,每人900块钱。(2)被告人胡朋飞的供述:今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华给我打电话喊我出去转转,他骑着他自己的摩托车到我家里来接的我,我们去到上蔡县无量寺乡的一个庄上,具体哪个庄我不知道。我们通过门缝发现有一户家里有一辆摩托车,这户人家的院墙没有多高,华抱着我的腰把推到院墙上,我进到院里把大门打开,华进去后,进去后我们看到院里还停的有一辆电动三轮车,我们两个把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都推出来了,华用随身带的“T”型起子把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别开,我们先把华的摩托车扔在庄外面的麦地里,回来后我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华骑着偷来的电动三轮车往黄埠去,走到半路,华把电动三轮车扔在路边,我带着华回去骑华的摩托车,再骑回到电动三轮车旁边,把偷来的摩托车扔在半路上,我骑着华的摩托车,华骑着电动三轮,我们一起回黄埠华的家里,把电动三轮放在华家里,我和华骑着华的摩托车去找偷的摩托车,找到后我骑着华的摩托车回家了,华骑着偷来的摩托车说是去泌阳卖了。这次华给了我900元钱。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我被盗了一辆蓝色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蓝色的,上面有个棚子,这辆车是2015年10月份左右在俺乡街上买的,买时4100元,这辆电动三轮车的发票丢了;还被盗一辆蓝色的宗申牌125型摩托车,蓝色的,是2009年花了6100元钱买的,这辆车上牌登记的我父亲刘圈的名字,这辆摩托车的发票也不见了3.书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证实被盗车辆情况。六、2016年3月6日晚,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骑摩托车窜至遂平县常庄乡龙泉村,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2家中,盗走一辆银白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小鸟电动三轮车价值2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吕民华的供述:2016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带着胡鹏飞一块转悠到了遂平县常庄乡胜庄中间一户人家那,我们打着手电从门缝外往里面看,发现院子里停一辆银白色小鸟电动三轮车,然后胡鹏飞踩着我的肩膀从院墙外翻墙过去,之后他从里面把人家的大门打开,再把这辆电动三轮车推出来。之后我骑着这辆偷来的电动三轮车直接就找了买家卖了600块钱。这钱现在还没有给胡鹏飞。(2)被告人胡朋飞的供述:春节后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骑着摩托车去黄埠街上找的华,我俩骑着摩托车去遂平县常庄乡,具体是哪个村我记不住了,我和华发现其中一家停的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华驮着我翻过院墙,进去后那家人的大门没有反锁,我打开大门,我和华把电动三轮车推出来,我把电动三轮车别开,之后华骑着摩托车先走了,约定好在汝南王桥附近碰面,随后我骑着电动三轮车走了。走到汝南和上蔡交界的王桥附近,我和华电话联系后碰面,随后华把电动三轮车骑走了,去了王桥边上的一个庄里,具体这个庄叫啥我不知道,庄子是在汝南那边。等他一个人走回来,说是把电动三轮车先放那,具体放谁哪了我不知道,之后我带着他就回黄埠了,把华送回家我也回家了。这次偷的电动三轮车华没有给我钱。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2016年3月7日早上七点多,我起床后,看到俺家大门被人从里面打开了,昨天下午我头朝东放在俺家大门门洞下面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被人偷走了,找了一圈也找不到,我就报警了。被偷走的是一辆电动三轮车,银白色,小鸟牌的,没有上锁,没有装篷子。电动三轮车是2015年2月24日在上蔡黄埠街买的,购买时3800元。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6年3月7日早上七八点钟,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俺女儿王某2给我打电话,说昨天晚上她家的大门被人从里面打开,她放在大门门洞下面的一辆银白色小鸟牌电动车被盗了,我就赶快过来看看,然后就报警了。4.书证证明材料:证明该辆银白色小鸟牌电动车的购买情况。七、2016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骑摩托车窜至汝南县张楼镇庙东村委庙西,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2家中,盗走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偷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新日牌电动车价值2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吕民华的供述:2016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胡鹏飞骑摩托车转到汝南县张楼乡庙东村,在一家院里发现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胡鹏飞翻进院把大门打开,随后就把这辆电动车偷走了,这辆电车给胡鹏飞了,他一直放在家里骑着。(2)被告人胡朋飞的供述:春节后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还是我骑着我的摩托车找吕华,碰面后我骑车带着他去了汝南县张楼乡,我们转到一个庄上,用手灯趴门缝里看了好几家,才在一家院子里看到一辆电动车,随后我踩着吕华的肩膀翻墙进到院里,把大门打开推着电车就出去了。我把电车前脸盖子打开把线接好,随后我骑着摩托车吕华骑着电车回到了俺家,电车放到俺家我把吕华送回家。这是一辆红色的新日牌踏板电动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2016年3月12日晚上21时许,我们家里关门睡觉,我们家的大门是铁大门,从外面进不去,从里面可以拧开。我的电车就在大门口放,拔掉了电车钥匙,但是没有反锁电车,也没有给电车上保险。电车附近也放着二轮摩托电车。第二天早上七八点的时候,我发现电车被盗了,然后看到我家院墙有翻墙的痕迹,然后我们就断定是有人翻墙进来偷走的电车。我被盗的电车是2014年12月6日在上蔡黄埠街买的,当时价格3200元。电车是红色新日牌电动车,踏板式电车。我现在存放的有购买电车的资料及钥匙,可以提供给你们。3.书证李某2提供的被盗的新日电动车的购买收据:证实被盗车辆情况。八、2016年3月份,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骑摩托车窜至遂平县常庄乡蔡岗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徐某家中,盗走一辆黑色大阳牌弯梁摩托车,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吕民华的供述: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胡鹏飞骑着摩托车到遂平县常庄乡圈子王村附近的一个村上,在一户人家院里发现一辆黑色弯梁大阳摩托车,我们翻进院里打开大门把这辆摩托车偷走了,后来这辆摩托车我一直骑着,直到被你们抓着时我还骑着这辆摩托车。(2)被告人胡朋飞的供述:在春节后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骑着我的摩托车去黄埠接着华,去了遂平县常庄乡的一个村里,是华指的路,不是上次偷电动三轮车的那个村。在村里一户人家里我们看到一辆摩托车,还是华驮着我翻过院墙,我打开大门,我们把摩托车推出来了。是一辆黑色大洋牌弯梁摩托车,车上有钥匙,我和华一人骑一辆摩托车,我直接回家了,华骑着偷来的摩托车也回家了。这次偷的摩托车华也没有给我分钱。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的陈述:2016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前一天晚上我的摩托车在俺家大门下面放着,等到第二天早上起来的时候,摩托车就不见了,而且家里的大门也被人打开了,我就知道摩托车被别人偷走了。我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黑色的大阳牌弯梁摩托车,摩托车是我于2011年前后,我以4500元钱的价格在俺常庄乡常庄街上买的,摩托车的购买发票等手续时间长了我找不到了,而且当时卖给我摩托车的那家车行现在也不干了。3.书证被盗的黑色大阳摩托车的照片:证实被盗车辆情况。本案的综合证据: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李辉个人身份情况。(2)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1998)上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吕民华因犯盗窃罪,1998年8月8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3)西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6年3月15日,西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上蔡县大路李乡唐楼村将被告人胡朋飞、吕民华抓获。(4)西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6年3月16日,西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被告人吕民华的指认和带领下,在上蔡县重阳办事处李斯楼村委寺院李村将被告人李辉抓获归案。2.鉴定意见(1)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西价认字[2016]第083号及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明细表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证实新日电动车价值2100元,小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500元,鸭蛋一件价值50元,银白色小鸟电动三轮车价值2600元,熟牛肉220斤价值8800元,生牛肉30斤价值600元,牛鞭17斤价值850元,牛肚10斤价值400元,牛百叶10斤价值400元,蓝色小鸟电动三轮车价值3000元,宗申牌125型摩托车价值500元,立马牌电动车价值2000元,硬中华20条价值7600元,硬红旗渠80条价值7200元,硬帝豪40条价值3600元,利群新版40条价值4800元,玉溪10条价值2000元,黄鹤楼10条价值1400元。(2)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西价认字[2016]第107号及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明细表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证实大阳摩托车价值3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李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吕民华、胡朋飞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达到盗窃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民华案发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辉,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吕民华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在量刑是予以考虑。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胡朋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李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四、责令被告人退赔本案中被害人丁二毛经济损失27200元、被害人聂敏1000元、被害人陈强经济损失11070元、张百岁经济损失2000元、刘俊飞经济损失3500元、王蜀予经济损失2600元、李焕经济损失2100元、徐柏林经济损失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永强审判员  张新伟审判员  沈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