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史某某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史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1民初282号原告冯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原告冯某某之夫),男,被告史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负担75元。审判长 王玉泰审判员 高 青审判员 王 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