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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史某某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史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1民初282号原告冯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原告冯某某之夫),男,被告史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负担75元。审判长  王玉泰审判员  高 青审判员  王 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