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5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招金膜天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招金膜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保15号申请人山东招金膜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文敬。被申请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毅。本院在审理山东招金膜天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申请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招金膜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8120.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招金膜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8120.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刁军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