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康海涛与党在何、刘秀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海涛,党在何,刘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18号申请执行人康海涛,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党在何,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职业中学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秀莲,女,1961年出生,鄂尔多斯市邮政公司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码:×××。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海涛与被执行人党在何、刘秀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74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