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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沈晓燕、陆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沈晓燕,陆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3民初12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路268号。负责人陈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海瑛、谢杰,系公司员工。被告沈晓燕。被告陆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诉被告沈晓燕、陆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22元,减半收取39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俞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现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