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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黄启强、刘雷与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强,刘雷,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启强。申请执行人刘雷。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远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叙劳人仲案字(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受理黄启强、刘雷申请执行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支付人工工资共计76000元。另,本院还依据叙劳人仲案字(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了许蓉、白长华申请执行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支付人工工资81200元;依据叙劳人仲案字(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了黄敏申请执行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支付人工工资9300元。同时,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承担上述案件的执行费。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合并执行。执行中查明,目前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劵开户信息。虽有江门古寨项目的房产登记信息,但该房产先后被多家法院查封,暂不具备可执行的条件。另查明,目前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叙永县住建局无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的财产情况和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刘雷、黄启强、白长华、许蓉、黄敏后,申请执行人刘雷、黄启强、白长华、黄敏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申请执行人许蓉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既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雷、黄启强、白长华、黄敏因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的财产状况暂不具备执行,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因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蓉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既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书面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雷、黄启强、白长华、许蓉、黄敏依据叙劳人仲案字(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等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