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鲍广丽与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广丽,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鲍广丽,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仕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广丽与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鲍广丽于201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2015)崂执字第422号案件的执行。2016年6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000元,执行费3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鲍广丽同意以第三次拍卖底价105300元折抵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鲍广丽全部案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