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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548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8年12月20日,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垫江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1年9月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飞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