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贵富与余学华,姚兴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富,张远强,姚兴成,余学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3231号原告李贵富,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赵开桦,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远强,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姚兴成,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道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学华,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富诉被告张远强、姚兴成、余学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富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铜鑫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贵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