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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邱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932号原告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军仁、夏小林(代理权限:代写、代收法律文书,调取证据,出庭参与诉讼、举证、质证、辩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6年6月28日以已与被告龚某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办理了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从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