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郁振启、姜纯英不服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振启,姜纯英,蒙城县人民政府,郁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622行初27号原告:郁振启,男,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漆园镇姜楼村崔牛庄**号,身份证号3412241945********。原告:姜纯英,女,194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孙沟村崔牛庄**号,身份证号3421251942********。委托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孔祥永,县长。第三人:郁殿平,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孙沟村崔牛庄**号,身份证号3421251970********。委托代理人:王士军、张娟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振启、姜纯英不服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中,原告郁振启、姜纯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郁振启、姜纯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振启、姜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郁振启、姜纯英负担。审 判 长 井飞雪审 判 员 申林森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颖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第(十)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