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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宁海县宏林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宁海县宏林铸造有限公司,俞苗英,童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471774-5),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时代大道333号。法定代表人:郁成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应可科,男,汉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职工,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宏林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37235-7),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上桥村。法定代表人:俞苗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俞苗英,女,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童宏林,男,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宏林铸造有限公司、俞苗英、童宏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城关镇兴宁中路33号的房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海县宏林铸造有限公司、俞苗英、童宏林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8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