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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黄玉波与魏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波,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黄玉波被执行人魏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波与被执行人魏军民间借贷纠纷(2016)吉0622民初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4元。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魏军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玉波与被执行人魏军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勃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