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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91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吴川市黄坡有大沙石堆放场与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吴川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川市黄坡有大沙石堆放场,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吴川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891行初95号原告吴川市黄坡有大沙石堆放场,住所地吴川市。经营者李土荣。被告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永来,镇长。委托代理人李亚保。被告吴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吴川市。法定代表人杨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川市黄坡有大沙石堆放场诉被告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吴川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川市黄坡有大沙石堆放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川市黄坡有大沙石堆放场负担。审 判 长  黄 胜代理审判员  赵君鸿代理审判员  汤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经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