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荆某某诉许某某确认婚姻无效纠纷案申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许某甲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250号荆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8日。委托代理人荆福奎,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日。被告许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0日。委托代理人范世宁,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许某甲,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荆亚东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荆亚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荆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喜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