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4958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任天琪、庞珍涛,兴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在审理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同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