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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4958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任天琪、庞珍涛,兴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在审理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同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