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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11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涛与吴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吴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11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吴素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吴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29000元,已经执行回款24000元,未执行回款5000元。经本院查明:吴素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太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 杰审判员 孙 宇审判员 郭 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