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40494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梁冠寰、杨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冠寰,杨继,XX雄,邓碧玉,谢桃娟,东莞市德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40494053号申请执行人:梁冠寰,女,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杨继,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申请执行人:XX雄,男,汉族,1994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申请执行人:邓碧玉,女,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申请执行人:谢桃娟,女,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被执行人:东莞市德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洲二区一排八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为590098924。法定代表人:徐继革。申请执行人梁冠寰、杨继、XX雄、邓碧玉、谢桃娟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德厚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五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6]355359号终局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欠款41979元(利息暂未计),执行费530元,本院受理后已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被执行人已停止在注册地址进行经营,现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972执404940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志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