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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民申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田菊与海口红旗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菊,海口红旗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民申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菊,女,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住海口市琼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口红旗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法定代表人:林书川,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田菊因与被申请人海口红旗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民终660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菊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本案田菊与红旗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不是因国有企业改制发生的,而是因为红旗公司从国有糖厂改制为公司后作为用工主体未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而发生的争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一、二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推导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结论错误。且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菊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红旗公司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15)海中法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确认了琼山区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就是基于田菊是红旗公司职工的事实,本案一、二审裁定查明“田菊以其是革命后代又是职工子弟的身份,进入原琼山市红旗糖厂的煮糖车间工作”的案件事实,也足以证明田菊与红旗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对田菊与红旗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应予受理。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红旗公司提交意见认为,田菊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因企业产权制度改造而发生的纠纷,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改造企业产权制度而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本案中,琼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琼山市放开搞活国有工业企业的实施办法》指出,原琼山市红旗糖厂作为原琼山市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开展公司制改建的试点单位,其改制工作是在海南省全面推行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政策背景下进行的;企业改制方案由市工业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报琼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依照上述实施办法的规定,原琼山市红旗糖厂的公司制改革系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不属于企业自主改制的情形,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田菊提出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政策的问题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综上所述,田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菊的再审申请。vhwh7xy6in2wp4i3wf审判长 李 菁审判员 高俊华审判员 陈 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