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庞运城诉杨胜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运城,杨胜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2403号原告庞运城,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胜文,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运城与被告杨胜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运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运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运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3元,减半收取811.50元,由原告庞运城负担。审 判 长 丁湘宁人民陪审员 陶术光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春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