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15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于港,黄元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黄某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刑初28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黄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佐兴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元宵节前后,被告人于某、黄某合谋假冒军人并四处兜售伪劣军用皮鞋、腰带以非法牟利。随后,二被告人穿着军用迷彩服,并驾乘一部军绿色的长城牌越野型小汽车,运载伪劣军用皮鞋、腰带,从辽宁省灯塔市出发,沿途向路人兜售该皮鞋、腰带。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于某、黄某驾车窜至汕头市澄海区莱美工业区附近,向途经此处的被害人王某兜售伪劣的军用皮鞋、腰带。期间,被告人于某谎称自己是驻地部队的现役军人、坐在车上的被告人黄某系其班长,二人是将部队分发的穿不完的皮鞋和腰带拿来售卖。同时,被告人于某在兜售过程中采用诱骗、纠缠等方式,让被害人王某先后用200元买下了两双“军用皮鞋”;用200元买下了三双“军用皮鞋”、一条“军用腰带”;用100元买下了两双“军用皮鞋”。被害人王某购买后驾驶摩托车离开,被告人于某、黄某又驾车追赶。在坝头莱美加油站附近,被告人于某、黄某追上王某,将其拦停后,再次让被害人王某用100元买下三双“军用皮鞋”、一条“军用腰带”。民警巡逻至该处,将被告人于某、黄某当场抓获。经广东省质量监督日用精细化工产品检验站(汕头)、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粤东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联合对涉案的军用皮鞋、腰带进行鉴定,意见为:皮鞋衬里检出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甲醛877mg/kg,不符合单项评价;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符合单项评价;腰带带体断裂力275N,不符合单项评价;摩擦色牢度符合单项评价;折裂性能符合单项评价。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黄某在开庭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吴某、刘某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东省质量监督日用精细化工产品检验站(汕头)、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粤东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利,结伙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均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黄某当庭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馥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柳淳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