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熊曾艳与曾熊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曾艳,曾熊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120号申请人:熊曾艳,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申请人:曾熊莺,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申请人熊曾艳因与被申请人曾熊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曾熊莺位于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粟庙村“逸城亲水生态住宅”第359幢/单元1-2层1号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X)。申请人熊曾艳已用公安县斗湖堤镇治安路的房产(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2005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曾熊莺位于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粟庙村“逸城亲水生态住宅”第359幢/单元1-2层1号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夏××)。二、查封申请人熊曾艳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治安路的房产(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2005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