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3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2868号原告:张某,略。被告:任某,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坤。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