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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与谭学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谭学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地址:广东省鹤山市。负责人:吴国图,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景尤,该社职员。被执行人:谭学均,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码:×××0313。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谭学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鹤法经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谭学均应支付案款60000元及利息给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但谭学均未能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于200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遂中止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于2016年4月6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8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恢48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审 判 员  罗启全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