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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祝军与吴昌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军,吴昌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祝军。被执行人吴昌树(又名吴昌书)。申请执行人祝军与被执行人吴昌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倪巍峰审判员  徐恒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