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祝军与吴昌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军,吴昌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祝军。被执行人吴昌树(又名吴昌书)。申请执行人祝军与被执行人吴昌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倪巍峰审判员 徐恒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