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舒特与洪汉高、叶伟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特,洪汉高,叶伟玲,洪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520号原告:舒特,经商。被告:洪汉高,经商。被告:叶伟玲,经商。被告:洪汉良,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特诉被告洪汉高、叶伟玲、洪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舒特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