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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舒特与洪汉高、叶伟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特,洪汉高,叶伟玲,洪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520号原告:舒特,经商。被告:洪汉高,经商。被告:叶伟玲,经商。被告:洪汉良,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特诉被告洪汉高、叶伟玲、洪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舒特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