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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牛利峰申请涿鹿中科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利峰,涿鹿中科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21号申请执行人牛利峰。被执行人涿鹿中科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牛利峰申请涿鹿中科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牛利峰撤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涿劳仲案字第8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