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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行审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梁长带抚养费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梁长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执行前秘密拟稿部门行政庭拟稿时间2016.6.29审限时间2016、7、6拟稿人褚丽丹案号(2016)粤0704行审369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书记员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2016)粤0704行审369号行政裁定书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369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朱紫路98号。法定代表人:容础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卢健盛,系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长带,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5)第(14)051132010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梁长带2008年7月4日与程陶琳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09年1月12日生育一女孩,又于2012年3月20日生育一女孩,在未履行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再于2014年5月15日生育一女孩,违反了计划生育规定,属于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梁长带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执行人梁长带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也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征收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5)第(14)051132010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威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