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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郑伟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郑伟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943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1228号201室。代表人:陈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新新。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郑伟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郑伟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干闻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