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杜小军、刘彬彬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小军,刘彬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505号原告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斌武。委托代理人王淑娟。被告杜小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日。被告刘彬彬,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5日。本院受理原告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小军、刘彬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按512.5元收取,由原告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赵连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