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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特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春英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334号申请人张x,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申请人王x1,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2016年6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x和王x1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涛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x和王x1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6)09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一、王x2名下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xxx,归张x继承,王x1自愿放弃继承权。二、王x1同意将王x2名下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Y07453由王x2名下变更到张x名下,办理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张x个人承担。2016年6月29日,张x和王x1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x和王x1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x和王x1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