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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红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洲,史明亮,靳红光,史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7-2号申请人黄红洲,农民。被执行人史明亮,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靳红光,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史坎荣,农民,现下落不明。关于申请人黄红洲与被执行人史明亮、靳红光、史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红洲要求被执行人史明亮、靳红光、史坎荣立即给付欠款151421.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史明亮、靳红光、史坎荣现下落不明,原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黄红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8108执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红洲发现被执行人史明亮、靳红光、史坎荣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军审判员  王金路审判员  严忠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文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