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5019号原告秦皇岛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军,经理。被告张琳。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皇岛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鑫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