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刘国瑞、贺利荣、杨宇超犯盗窃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贺某,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终68号原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辩护人贺春旺,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贺某、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神刑初字第007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贺某、杨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贺某驾驶刘一的车辆来到神木县医院附近,被告人刘某提出到神木县医院地下车库实施盗窃,被告人贺某表示同意,二人便来到神木县医院地下车库寻找作案目标,当被告人刘某看见地下车库停放着一辆“丰田”越野车车身都是灰尘时,被告人贺某便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该车玻璃撬开,但未盗得财物,被告人刘某发现车上放有车辆手续便将车手续盗走。之后,被告人刘某拿着所盗得白一的行驶证找到被告人杨某称这辆“丰田”越野车的钥匙只能打开车门,他无法配到启动该车的钥匙。于是被告人刘某、贺某向被告人杨某要来杨某的证件照片通过办假证的渠道办了一张照片为被告人杨某姓名为白一的假身份证。2015年1月2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贺某让被告人杨某去配启动该车的钥匙,被告人杨某身着公安制式警服持假身份证和被盗的车辆手续来到神木县神木镇滨河路铧山桥加油站旁配汽车遥控钥匙的门市配了一把该“丰田”车的钥匙,被告人杨某将停放在神木县医院地下车库的白色“丰田”越野车盗走后将该车交给了被告人刘某。经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丰田”车价值人民币283688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贺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中旬,刘某叫他拿上改锥去神木县医院地下车库撬一辆“丰田”越野车的玻璃偷东西,他拿改锥将该车右后小玻璃撬开,刘某从车上翻出一些车辆的保险等手续盗走。后刘某说办上一套假车手续再叫开锁的来启动车,然后他们去神中巷子给杨某照了一张照片办理了假证,之后刘某让他去店塔开锁门市配了把丰田车的普通钥匙,他和刘某回到神木县医院地下车库,车门能打开但是启动不了,第二天刘某和他又去了神木县医院地下车库擦车时,被告人刘某又让杨某带一把小刀来到神木县医院地下车库将车辆彩带刮掉,之后,他们三人去了神木县铧山桥加油站,杨某拿着刘某办的假身份证和假的车辆手续配了车辆遥控钥匙,他和刘某在神木县医院周围一直未露面,杨某将车辆从神木县医院地下车库盗走。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刘某拿着户主是白一的行驶证找到他称有一辆霸道车,但是车门能打开却无法启动,希望他帮忙找一家汽车开锁公司配一把钥匙,一开始他并不想去,但是刘某找了两次后他就同意帮忙。刘某向他要一张一寸照片,他没有。于是他和刘某、贺某、刘一一起开着刘一的车到神中巷子照相,照好后刘某拿走一张一寸照片。几日后,刘某让他买一张黑颜色的纸和两把小刀去县医院,到县医院后他看见刘某和贺某在擦一辆“丰田”白色霸道越野车,刘某打开车门,他上去坐了一会儿。刘某和贺某从地下停车场的两边过去,他从中间过去的。又过了几日,刘某和贺某带他去了铧山桥加油站一家配钥匙门市,刘某给了他行驶证、人民币1200元,还有一张印有他头像白一信息的身份证,他在神木县神木镇铧山加油站旁找到刘某、贺某一起坐车去神木县医院,刘某在神木县南关小区上口处放下他并让他自己去,于是他独自去了县医院地下停车场等开锁的,开锁的在车上卸了个小盒子回店里做系统。他又与刘某和贺某会合去了铧山桥加油站旁,过了一会他又独自回到神木县医院地下车库,等车系统都装好后,他将陕K98**m“丰田”车盗走,后他将车辆交给被告人刘某。3、证人刘二,(系白一的表哥)其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因白一欠别人钱害怕别人将其所有陕K988**“丰田”越野车被扣,便让他将该车停放在县医院地下室停车库。2015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他在地下室停车库看了一下车辆还在,后来公安民警找到白一他才知道车辆被盗。4、证人刘三的证言。该刘证实2015年1月23日他和郝三前去神木县医院解锁过一辆“丰田”越野车,遥控钥匙配好后还向他们借过电瓶。他们还保留配钥匙的人的身份证及行驶证照片。5、证人郝三的证言。该郝证实2015年1月23日他和刘三去神木县医院地下停车库给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解锁,车身上有一层灰,后右小玻璃破碎,有一名男子给他们出示了车辆行驶证、身份证、车辆登记书、他们拍了照片,他们在现场报了车辆防盗痕,他们将车辆解锁并支付了1100元。6、被害人白一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份他欠乔毛留等人的债务,为了防止别人扣他所有的车辆,他表哥刘二建议将他所有的白色丰田兰德酷路泽普拉多越野车,停放在神木县县医院地下车库,随后刘二将他的车辆停放在神木县医院地下车库。2015年1月份他前去看车辆还在,以后再没有去过,直到公安机关通知他知道车辆被盗。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丰田越野车,价格人民币283688元。8、辨认笔录。经公安局刑侦大队组织由刘三和郝三在12张照片中辨认出照片中9号即杨某就是在县医院向他们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及车钥匙的人。9、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1月31日在被告人刘某手中扣押的丰田越野车,同年3月31日发还白一。10、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刘某、贺某于2015年1月23日在神木县医院地下停车库。2015年1月30日晚11时许,被告人刘某、贺某、杨某伙同刘一驾驶着刘一所有的陕K202**白色比亚迪车来到神木镇“中坚”宾馆,被告人刘某下车后,被告人贺某、杨某乘坐刘一驾驶的车辆来到神木县神锦大道,过了一会,被告人刘某驾驶盗来的丰田越野车也来到神木县神锦大道。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贺某、杨某伙同刘一驾驶两辆车来到神木县大保当镇东北湾村,被告人刘某让刘一驾驶比亚迪车在村口处放哨,如有人进来就打电话,被告人刘某驾驶丰田越野车和被告人贺某、杨某进入神木县大保当镇东北湾村、高海畔村,被告人贺某、杨某先后进入刘响四、黄五、刘六五的羊圈递羊,刘某在外面接羊装车,共盗窃羊圈共计二十余只,被告人刘某驾驶该车出村时车辆发生侧翻,刘某下车准备联系拖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贺某、杨某乘坐刘一的车辆逃离现场。后杨某、贺某分别于2015年4月8日、4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该刘供认,2015年1月30日他伙同杨某、贺某、刘一在杨某的提议下在神木县大保当镇某村偷盗村民家的羊。当时刘一等在村口,次日凌晨他伙同杨某、贺某驾驶着丰田车进入村子,杨某和贺某进羊圈抱羊将羊装在车上,偷了三家共计十余只羊。他在驾驶车辆离开村子时车侧翻,杨某让刘一来接应,杨某让把死羊扔出去,杨某、贺某伙同刘一将死羊装车后开车离开,他去叫吊车。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该杨供认2015年1月30日晚11时,在被告人刘某的策划下,他、刘某、贺某刘一四人驾驶两辆车来到神木县大保当镇,刘某让刘一驾驶比亚迪车在村口放哨,他、刘某、贺某驾驶丰田越野车进入村庄盗窃羊,被告人贺某进入羊圈递羊、他和刘某在外边接羊装车,共盗窃了三家羊圈十余只羊,刘某驾驶车出村时发生侧翻,刘一前来接应,他们坐上刘一的车往榆林方向走,中途被告人刘某下车返回车辆侧翻的地点,之后就联络不上被告人刘某。3、被告人贺某的供述。该贺供认2015年1月30日晚上11点许,被告人杨某提议去神木县大保当镇村庄盗窃羊,他、刘某、刘一表示同意。他们四人驾驶两辆车来到神木县大保当镇,刘某让刘一驾驶比亚迪车在村口放哨,他、刘某、杨某驾驶丰田越野车进入村庄盗窃羊,他和杨某进羊圈递羊、刘某在外边接羊装车,共盗窃了三家羊圈二十余只羊,刘某驾驶车出村时发生侧翻,刘一前来接应,他们坐上刘一的车往榆林方向走,中途刘某下车找吊车去车辆侧翻的地点,他们开车回了神木。4、证人段二平的证言。该段系神木县大保当镇东北湾村主任,证实2015年1月底他村村民黄五家的羊被盗。5、证人冯三的证言。该冯证实2015年1月31日凌晨刘六五和刘响四家的羊被盗大约20只。6、证人刘四、刘五的证言。该刘证实2015年1月31日凌晨他家的羊被盗9只,后找回2只死羊。7、证人康五的证言。该康证实2015年1月31日凌晨五点多他接到一个需要雇吊车的电话,他到达神木县大保当高海畔村口附近发现公路翻了一辆白色霸道车。8、被害人黄五的陈述。该黄陈述2015年1月31日凌晨他家里被盗4只绵羊。9、被害人刘六五的陈述。该刘陈述2015年1月31日凌晨他家被盗11只种羊,后找回5只死羊。10、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的24只羊价值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11、辨认笔录。经神木县公安局民警组织在排列10张照片中,被告人杨某在辨认出9号就是2015年1月31日凌晨伙同他们一起参与盗窃的刘一;7号是同他们一起参与盗窃的贺某;被告人刘某辨认出8号是同他们一起参与盗窃的贺某;被告人刘某在10张照片中辨认出9号就是2015年1月31日凌晨伙同他们一起参与盗窃的刘一。12、照片说明。证实被盗窃羊的现场以及车辆侧翻的现场情况。13、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1月31日将被告人刘某抓。14、神木县公安局神公发(2015)93号文件。证实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贺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综上,被告人刘某、贺某、杨某伙同他人盗窃二次,赃物价值人民币316688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贺某、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贺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三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贺某在案发后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否认自己伙同刘某盗窃车辆的事实,不构成自首。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犯罪时又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刘某上诉提出,原审据以认定其盗窃车辆的证据明显不足,且认定其盗窃羊二十多只实属错误。被告人贺某上诉提出,其没有盗窃车辆的故意和行为,该车是刘某顶账所得,实际控制、使用该车与其无关,该车辆的车牌号“陕K988**”不存在。且该盗窃羊的数量与鉴定价值不实。被告人杨某上诉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又系从犯,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四、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贺某、杨某盗窃罪的事实正确、清楚,有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贺某、杨某、刘某的供述、证人刘二、刘三、郝三、段二平、冯三、刘四、刘五、康五的证言、被害人白一陈述、被害人刘六五、被害人黄五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照片说明、抓捕经过、神木县公安局神公发(2015)93号文件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贺某、杨宇再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贺某、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予以处罚。上诉人刘某、贺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均系主犯,应按照三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上诉人杨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犯罪时又系未成年人,应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刘某、杨某、上诉人贺某及其辩护人所持原审判决认定盗窃车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辩称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刘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被害人白一名下,上诉人贺某、杨某侦查阶段关于其伙同刘某在神木县医院地下车库盗窃该车的供述能相互印证。现有证据又无法查实该车辆是贺海飞抵押给被告人刘某的事实。故上诉人刘某、贺某以及辩护人的辩称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三上诉人辩称盗窃羊数量有异议。经查,被害人刘响四、黄五、刘六五的陈述与上诉人贺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相互印证,故三上诉人的辩称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涛代理审判员  冯骥飞代理审判员  白 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宝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