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治华与被执行人王莽、陈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华,王莽,陈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华,男,生于1962年1月2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王莽,男,生于1974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陈雪华,女,生于1980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张治华与王莽、陈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治华申请执行本金112485.34元及利息、诉讼费2400元,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莽、陈雪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张治华确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