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李英宁与隋新世、刘炳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宁,隋新世,刘炳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709号原告李英宁。被告隋新世。被告刘炳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宁诉被告隋新世、刘炳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隋新世、刘炳芹银行帐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隋新世、刘炳芹银行帐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