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达与被告王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王文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298号原告王达,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602197907256216,汉族,工商银行大庆分行职工,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五路1-10号7门302室。被告王文会,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603197808251715,汉族,建设银行龙凤支行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3-25-1-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达与被告王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达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达承担。审 判 长 陈凤凯代理审判员 张国威人民陪审员 井爱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孟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