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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字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陶学农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学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字1070号罪犯陶学农。现押岳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改造。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邵中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陶学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4)岳中刑执字第16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8日止。在服刑期间又因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陶学农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陶学农在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陶学农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学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