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刑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于伟强因犯盗窃罪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伟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刑执字第1136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于伟强,男,1998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于伟强因犯盗窃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人于伟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