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何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438号原告:何X,女,35岁,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定芳,翼城县王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XX,男,43岁,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原沛瑶,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X负担。审 判 员 孙洁红人民陪审员 郑东雷人民陪审员 伊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