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启政浩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胡振华、被告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启政浩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振华,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3030号原告承德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天成写字楼六楼。法定代表人刘文保,职务总经理。被告河北启政浩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安火车站东侧。法定代表人胡振华,职务总经理。被告胡振华,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康居园小区B座6号。法定代表人葛永刚,职务总经理。原告承德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启政浩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胡振华、被告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39800.00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仕军审判员 何洪涛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左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