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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徐州市恒顺通物流中心业务经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窦晓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的小型普通客车,载陈某上道路行驶至本三环西路与襄王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王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王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血,后王某趁民警不注意之机开车逃走。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呼气酒精检测单及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驾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现场被查照片、驾车逃跑照片、被告人驾驶车辆照片、呼气酒精检测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接受公安机关呼气酒精检测后逃离现场,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并经缓刑听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玉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圣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