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与刘平、谭文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刘平,谭文平,湖南中南鑫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2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58号。负责人韩云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平。被告谭文平。被告湖南中南鑫邦置业有限公司,住���地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法定代表人汤静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诉被告刘平、谭文平、湖南中南鑫邦置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平、谭文平、湖南中南鑫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平、谭文平、湖南中南鑫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31元,减半收取486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