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徐玉君与李秋生、刘成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君,李秋生,刘成松,李松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君。被执行人李秋生。被执行人刘成松。被执行人李松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君与被执行人李秋生、刘成松、李松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成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刘仰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