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21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铅山惠民医院与苏前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铅山惠民医院,苏前胜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民初339号原告铅山惠民医院,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鹅湖镇江村村。法定代表人傅先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孔建波,1988年2月17日,职工,系原告医院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苏前胜。原告铅山惠民医院与被告苏前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铅山惠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孔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前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铅山惠民医院诉称,2014年11月6日,被告苏前胜与伤者陈真因个人纠纷发生肢体冲突,伤者陈真头部被木棍打伤,经铅山县鹅湖镇派出所立案处理后,伤者陈真被送往我院治疗,住院24天,于2014年11月30日出院,住院费用清单总额为10,385元。患者陈真本人暂未向本院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派出所对被告苏前胜做的笔录,被告苏前胜答应承担伤者陈真的全部住院治疗费用。2015年12月25日,被告苏前胜在我院写下欠条交于我院,承诺在2014年12月26日到我院付清陈真的医疗费用9,485元,但事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之后原告又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该笔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患者陈真在原告处治疗的医疗费用9,4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前胜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被告苏前胜与案外人陈真因个人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陈真头部受伤,经铅山县鹅湖镇派出所立案处理,陈真被送往原告医院治疗。陈真住院治疗24天,于2014年11月30日出院,费用清单总额为10,385元,医疗费用共计10,473元。2014年12月25日,被告苏前胜与陈真在当地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苏前胜自愿承担陈真12803元医疗费用,陈真自愿承担被告苏前胜3318元医疗费用。被告苏前胜并未在原告处治疗,故两者相抵,被告苏前胜应当赔偿陈真9,485元医疗费用。同日(2014年12月25日),被告苏前胜向原告出具欠条,言明今欠到惠民医院关于陈真的医疗费用9,485元(因笔误小写部分误写为90,485元),并承诺于2014年12月26日付清。后被告至今未支付该笔医疗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案外人陈真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案外人陈真因与被告苏前胜发生肢体冲突后受伤,到原告铅山惠民医院住院处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经治疗,陈真产生医疗费用共计10,473元,该笔费用系合同之债,陈真应当履行支付义务。案外人陈真与被告苏前胜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苏前胜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自愿承担陈真在原告处医疗费用9,485元,原告收下了该欠条,双方对该笔债务的转移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法律规定,债务转移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该笔费用的义务。但债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陈真医疗费用9,48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前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前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铅山惠民医院医疗费用9,4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苏前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廖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声超交纳执行款和上诉的告知事项: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75)。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