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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大冶市佳和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向阳、刘美星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佳和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向阳,刘美星,余元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佳和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向阳。被执行人刘美星。被执行人余元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佳和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向阳、刘美星、余元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向阳、刘美星、余元智于2016年6月27日履行了(2016)鄂028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执6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合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