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财保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付亮申请临沂市罗庄区顺泰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亮,临沂市罗庄区顺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财保28号之一申请人:付亮,男,1974年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住徐州市泉山区奎东村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顺泰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后村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皖1623财保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道路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现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顺泰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现金130000元等值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顺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解除查封。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